國家發展委員會113年度「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」

一、 國家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發會)為鼓勵各地持續以行動支持地方創生活動,藉由獎勵提案搭配能力建構的形式,規劃徵集25 歲至45 歲有志投入地方創生行動,惟實作經驗尚淺,須加以輔導協助之青年夥伴,以團隊組織為單位,提出符合永續、公益、共好之地方創生內涵並具實驗性或創新性計畫構想。另將同步導入培力課程、諮詢輔導等資源,優化青年團隊發展能力與組織韌性,使在地解方有效付諸實際行動,為我國地方創生發展注入新能量,進一步促進青年回流地方與留鄉,實現「均衡台灣」目標。
二、 獎勵額度及執行期程:
1. 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,核予獎勵最高新臺幣35 萬元(實際金額以本會核定為準)。
2. 執行期程原則自本會核定日起至113 年10 月31 日。
三、 申請方式:
1. 申請時間: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113 年3 月13 日下午4 時止,逾期不受理。
2.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:採線上申請,請於申請時間內將下列應備文件依格式上傳至線上報名網站(https://tier.surveycake.biz/s/kyGK9)。
3. 每申請單位限提一案,若提送複數案件,則僅以系統時間戳記最後一次收件內容進行審查。
四、 獎勵原則及撥款方式:
1. 獎勵原則:考量區域均衡,每直轄市、縣(市)受獎勵單位以不超過7 隊為原則。
2. 撥款方式:採分二期撥付為原則,並預扣所得稅後撥付款項。
i. 第一期款:受獎勵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公告後2 週內檢具第一期收據、公文(正本及副本各1 式)及修正計畫書(一式4 份),向本會委辦單位(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)請撥總獎勵金70% ,即最高新台幣24.5 4.5 萬元,實際收款金額將依預扣所得稅後為準。
ii. 第二期款:受獎勵單位應於計畫期限內檢具第二期收據、公文(正本及副本各1 式)及執行成果報告(word ord ord 與ppt 檔案各一式4 份)完成結案程序,向本會委辦單位(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)請撥總獎勵金30 %,即最高新台幣10.5 10.5 10.5 10.5 萬元,實際收款金額將視預扣所得稅後為準。
五、 配合事項:
1. 輔導及交流機制:受獎勵單位應參與本會所規劃之輔導、交流媒合及培力等項目,參與情形將納為期末成果評比重要考量。
2. 查核及退場機制:
i. 應配合本會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,覈實填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。
ii. 核定計畫應按規劃內容及執行期程完成,除經本會或輔導業師提具書面建議者外,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。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特殊因素,無法按原定執行期程完成或計畫成員有異動,致有變更必要者,應敘明事由及檢附更替人員說明文件,寄信至im.ndc@tier.org.tw信箱,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六、 有關申請資格、計畫徵件內容、申請方式、配合事項等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簡章與報名網站計畫網路專頁(https://twimproj.ndc.gov.tw)或地方創生入口網(https://www.twrr.ndc.gov.tw/index)。